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或尽可能减
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
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
案》《钦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灵山县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预案》《灵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
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县辖区内山洪、地震或自然、人为
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
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群测群防机制,最大
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
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共
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灵山县国土
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梁善团 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 黄 猛 党委委员、副局长
幸国农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劳厚观 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各股室、二层机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
否启动本预案;指挥和组织国土系统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
作;执行灵山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地质灾
害抢险救灾指令。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地质环境股负责人
担任。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各应急工作小组地质灾
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和评估,提
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指令组织、
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调配各工作组抢险救灾所需物资
及车辆。
2.3 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
抢险救灾组由局应急大队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参与政
府组织的抢险救灾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
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物质大量泄漏等
“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
的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的,可强行组织避
灾疏散。
(2)调查监测组
调查监测组由地质环境股、地质环境监测站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险情或灾情进行应急调查、核实,初步分析险
情或灾情产生的原因,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组织险情或灾
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及时向地质
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及建议。
(3)灾后重建组
灾后重建组由规划股、利用股人员组成,主要职责:配
合相关部门帮助灾民选择新的地址修建住房,协助办理用地
手续;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公路保证抢险救灾
工作顺利进行。
(4)督查组
督查组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对
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的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三、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灾情速报
3.1 预报程序
按照《灵山县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灵山县地质灾、
害汛期值班制度》《灵山县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开展地质灾、
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实行 24 小时值班及领导带班制度,
值班人员接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
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防灾责任人
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 速报时限
各镇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
应在 4 小时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应立即向市国
土资源局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应
在 12 小时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
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
展趋势。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
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3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
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
造成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
险情。
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
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
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上的
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
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 人以下,500
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上的地
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
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可
能造成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
害险情。
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
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响应
4.1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害情,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
灾指挥部领导下,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灵山县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4.2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应召
开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灾情险情会商,部
署抢险措施;局机关实行 24 小时地质灾害值班和领导带班
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应急电话;应急管理人员、值班
人员、应急救援分队成员 24 小时待命,各种应急反应物资、
设备进入行使状态。
4.3 组织应急抢险工作组、调查监测组赶赴灾害现场,采
取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
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以及监测资料,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
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4.4 现场救援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
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工合作、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的原
则,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
胁人员,快速控制危险区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实施应急治理,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4.5 指导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对重点地质灾害隐
患点和易发区进行排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的
危险警示标志,组织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方避
险。
五、应急终止与后期处置
5.1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
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意见,终止应急响应。
5.2 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
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在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6.2 在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中有以下行为,视情节由有关部
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追究法律责任。
(1)对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
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指令,延
误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求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
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拢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的单位和个人。
(4)未按本预案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或
在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七、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