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经梳理和清理规范,灵山县国土资源局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5项,现在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拟保留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意见。
联系人:灵山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罗高先
电 话:0777-6428308
电子邮件:gt6428308@163.com
联系地址:灵山县灵城镇文峰路39号灵山县国土资源局五楼办公室(邮编:535400),请在信封注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意见”。
附件:灵山县国土资源局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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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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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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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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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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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的自治区现在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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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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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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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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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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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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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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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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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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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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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土地管理法》 【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该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 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 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 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 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 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 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 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 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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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土地测绘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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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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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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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2项国土资源部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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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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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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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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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的自治区现在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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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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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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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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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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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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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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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 界技术 报告书 和勘测 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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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建设用 地兴办企业或者 与其他单位、个 人以土地使用权 入股、联营等形 式共同举办企业 以及乡(镇)村 公共设施、公益 事业建设需要使 用土地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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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 区市、县(县 级市)人民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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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 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令第3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 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 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 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 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 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 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 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 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 技术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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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土地测绘、勘查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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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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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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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2项国土资源部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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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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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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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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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的自治区现在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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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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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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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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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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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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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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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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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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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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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 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六条属 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 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 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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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土地复垦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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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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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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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0]36号附1第17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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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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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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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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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县 级市)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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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第十五条设立矿 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 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 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釆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根据 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条釆矿权 申请人申请办理釆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五)开釆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采矿权 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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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环境 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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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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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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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0]36号附1第17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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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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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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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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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的自治区现在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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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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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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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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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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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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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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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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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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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县 级市)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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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 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 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 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 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2008年11月29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已批准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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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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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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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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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0]36号附1第18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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