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徐子雯置换109.6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徐子雯:
送来《关于请求置换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18〕276号),现批复如下:
一、收回徐子雯位于三海街道江滨三路边、灵国用(1999)字第01-134号中的114.64平方米(B、C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三海街道江滨三路及沿江景观栈道的建设。
二、将位于三海街道江滨三路边A地块109.6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给徐子雯,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不再补偿土地价款差价。
三、置换整合后,整体建设规划以县住建局核定为准。用地方负责出资建设滨江步道,步道建设完成后方可办理准建手续。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
五、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协议》及相关材料及时到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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