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张剑的批复
张剑: 送来《补办出让手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18〕216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太平镇竹围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灵国用(2006)字第01-008号,登记发证面积72.60平方米,实测面积为72.60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你,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年限70年,应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83635元。
二、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发票、费税票据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三、必须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的规划条件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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