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梁美英等5户的批复
梁美英、邓辉厚、邓广厚、邓成厚、邓强厚:
送来《补办出让手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18〕217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新圩镇新圩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桂(2018)灵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793号,登记发证面积213.90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你们,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年限70年,应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192510元。
二、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发票、费税票据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三、必须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的规划条件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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