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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263.6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灵山县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

2018年11月23日 信息来源: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灵山县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送来《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划拨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18178),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三海街道污水处理厂旁263.6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用于建设灵山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取水泵站,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宗地免收土地划拨价款,使用权限为30年,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将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30年到期后,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0.5,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县住建局出具的灵规地条第〔2015G81号核定为准
四、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完税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到我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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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承办单位:灵山县国土资源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