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我局拟定了灵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112084.01平方米市政道路用地划拨方案,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18〕183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112084.0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用作县城范围内的市政道路项目用地,具体为:
(一)同意将檀圩镇大潮江正源食品公司旁911.2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二)同意将东边塘城市春天小区旁3323.7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三)同意将东边塘华兴房地产东侧238.8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四)同意将灵山县富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旁4346.5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五)同意将城北路边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旁2573.4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六)同意将浙商城旁13550.0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七)同意将荔香大道(十里段)边19277.6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八)同意将灵玉公路边4230.5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九)同意将灵山县三海加油站斜对面3623.9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十)同意将灵山县地矿正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旁8391.8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十一)同意将江北路边2015.7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十二)同意将六和城小区旁19891.2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十三)同意将十里村委(六和投资有限公司)旁1137.4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十四)同意将荔香大道十里段(农村信用社新址)旁3097.0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十五)同意将华源路(山水荔城小区)旁724.4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十六)同意将檀圩镇大潮江(菱龙汽车有限公司)旁4495.2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灵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十七)同意将棠梨村委(万佳管道有限公司)旁8554.9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十八)同意将望阳上东区旁4044.2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十九)同意将十里工业园大炮岭片区7655.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
二、宗地免收土地划拨价款(契税、土地登记发证费、报建费等不属于划拨价款的费用由使用权人负责)。
三、具体规划设计条件以县住建局核定为准。
四、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由你单位自行处理及承担所需费用,宗地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五、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完税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到我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