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进东:
我局以挂牌出让方式出让位于灵山县陆屋临港产业园陆阳新城G-2地块36716.7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于2018年10月24日以人民币叁仟叁佰贰拾捌万元整(¥33280000.00元)竞得该地块,并与我局签订了《灵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灵政函〔2018〕71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陆屋临港产业园陆阳新城G-2地块36716.7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你。
二、土地用途为商服(批发零售)用地、住宅(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其中商服用地占30%、住宅用地占70%。商服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3328万元。
四、规划设计条件:1.0<容积率≤2.0,建筑密度≤47%,绿地率≥2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县住建局出具的灵规地条第〔2017G〕90号核定为准。
五、宗地成交后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六、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县住建局核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出让期限内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申请改变容积率或土地用途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七、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发票、完税票据及相关材料尽快到我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