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体育广电局:
为促进我县体育事业发展,完善体育用地的用地手续,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16〕6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城大弯角B地块(青少年活动中心面)10974.4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局用于发展体育事业,土地用途为文体娱乐用地。
二、宗地免收土地划拨价款(契税、土地登记发证费、规划报建费等其他不属于划拨价款的费用由使用权人支付)。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1.0,建筑密度为≤35%,绿地率≥25%,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县住建局核定为准。
四、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由使用权人自行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宗地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五、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完税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到我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