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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18-08-21 17:02:00.0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桂国土资规201712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政策的实施力度,切实解决我区部分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指标缺乏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1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调剂使用必须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其中,跨设区市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设区市内跨县域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包括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 【交易原则】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成功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再次出让。不按协议及出让合同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接受处罚外,在缴清价款前不能再次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对国家和自治区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提供保障,确保国家、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落地。对于以上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拍卖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交易。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根据补充耕地指标的成本及有偿流转价格走势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补充耕地指标、旱改水指标交易指导价。
第二章 指标交易
第五条 【指标交易对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第六条 【交易条件】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因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申请竞买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未超出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占用耕地面积和水田面积的,可作为受让方申请交易。
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必要时出让自治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符合下列条件方能进场交易:
(一)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后有富余。
对设区市组织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自治区认为有必要的,在同等条件下自治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交易指标来源】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来源包括: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形成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以及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形成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水田指标。
第八条 【指标交易平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全区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各设区市可选择建立本市专门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或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中接入市级交易平台。补充耕地指标供需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补充耕地指标供应、需求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建立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负责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统一监管,负责对申请进入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竞买人的资格进行技术审查。设区市负责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功后,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将交易指标地块的面积、坐标、位置图、地类、国家级利用等别等材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和交易中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将设区市成交的交易数据纳入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易中心负责将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情况在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负责全区交易指标数据统计,对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系统软硬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九条 【指标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按照单个完整项目进行交易,如项目面积过大不便于交易的,则可按图斑进行交易。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确定,但不得低于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
第三章 协议方式出让交易程序
第十条 【协议出让】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自治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脱贫攻坚项目占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在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
第十一条 【出让材料提交】出让方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来函明确拟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并提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
第十二条 【出让审查】交易机构收到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整理中心4个工作日)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经指标交易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及结果公示】通过合规性审查后,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名称;
(二)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
(三)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四)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级区构,源厅信息中心负责全区交易指标数据统计,对补充耕地指标交(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挂牌、拍卖方式出让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出让申请】出让方申请以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的,应先向相应的交易机构提出出让交易申请,申请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
(二)出让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公告所需信息文件。
第十五条 【出让审查】交易机构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整理中心4个工作日)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经指标交易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出让公告】经审查符合出让条件的补充耕地指标,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在指标交易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指标交易机构门户网站、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天。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面积、等别、地类、地理位置、拐点坐标等;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起始价、加价幅度;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竞买资格申请】公告期内符合竞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交易机构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参加交易竞买。提交竞买申请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
(三)出让公告中申请竞买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竞买资格审查】交易机构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竞买资格审查并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可以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竞买活动。
第十九条 【交易竞价】公告期结束后进入竞价环节,以挂牌方式交易的,挂牌竞价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拍卖方式交易的,公告期结束后立即进入竞价环节。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网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竞价结束后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竞得人: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报价者,报价有效者成为竞得人;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的报价者,允许多次报价,挂牌期截止,无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则挂牌期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继续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则以当前最高报价增加一个最低加价幅度的价格为限时竞价起始价,经网上限时竞价最终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或无有效报价本次交易中止,6个月内原申请单位可提出申请重新启动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起始价的10%确定。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非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如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交易,竞买保证金按竞买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成交确认】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应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出让方与竞得人应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各自责任,对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书中违约责任所约定的方式处理,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所缴履约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并限制该失信合同方再次在自治区、市两级交易平台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第二十三条 【成交公示】出让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在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指标交易机构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
(四)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指标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交易指标的管理和使用】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出让方的交易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在全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将交易指标冻结,未成交的指标可继续用于耕地占补或出让交易。
通过指标交易购买的耕地提质改造指标应当按规定使用。
受让方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双方义务】补充耕地指标(不含耕地提质改造指标)出让后,受让方所在地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减少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护考核任务,出让方所在地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增加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考核任务。
耕地指标出让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出让方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新增耕地管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易工作经费】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自治区、市两级财政分别安排。
第二十七条 【各级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制定全区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本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运行;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制定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
出让方对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章 交易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帐的登记和管理。交易机构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过程通过互联网完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举报指南及举报方式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九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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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承办单位:钦州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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