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取消我区国土资源有形市场转让交易鉴证服务收费的通知(钦市价费[2016]27号)
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各县(区)物价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我区国土资源有形市场转让交易鉴证服务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6]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我区国土资源有形市场转让交易鉴证服务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6]33号)
钦州市物价局
2016年4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我区国土资源有形市场转让交易鉴证服务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6]33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精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取消我区国土资源有形市场转让交易鉴证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服务收费,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二、暂停收取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附件1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转让交易鉴证服务费,待自治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完成后,再另行下文明确。
三、本文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与本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6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