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按新收费标准收取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的规定,现就你中心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按桂价费〔2013〕111号文的规定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你中心应及时到钦州市物价局办理《服务收费许可证》。你中心在具体执行标准时,应由委托交易双方根据委托交易服务的内容、服务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及服务成本、承受能力等,在不超过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严格按照规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并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内容、具体收费金额等责、权、利等相关事宜,无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费。实施收费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并请你中心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钦州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钦州市物价局
2014年4月14日
附件:
钦州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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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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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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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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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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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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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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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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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成交: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2.交易未成交: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机构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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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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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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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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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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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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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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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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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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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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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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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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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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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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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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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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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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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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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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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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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成交:由矿业权交易双方各承担50%的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2.交易未成交: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机构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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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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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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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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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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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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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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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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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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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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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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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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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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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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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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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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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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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交价的1%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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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2.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额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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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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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转让含作价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交易。
2.由矿业权交易双方各承担50%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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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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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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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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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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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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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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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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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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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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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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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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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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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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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出租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2.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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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总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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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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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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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总额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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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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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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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总额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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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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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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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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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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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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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总额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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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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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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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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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宗1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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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抵押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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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矿业权涉及转让交易的,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每宗收费金额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宗计收。
2、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格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参照当前该矿种单位矿产资源含量缴交价款的平均水平来计算该矿业权相对合理的价格,作为收费的计费基数;若成交价既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格,有无矿种单位矿产资源含量缴交价款的平均水平可参照的,按成交价和规定比例计算出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宗计收。
3、无偿转让矿业权的,按8000元/宗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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