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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2014-06-18 15:07:00.0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桂国土资发〔201395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土地广州督察局《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穗〔20132号)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国有农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国有农用地应该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二、严格区分国有农用地与农村承包土地的抵押担保。除《担保法》规定的农村承包土地外,在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储备的国有农用地不能进行抵押贷款。
三、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禁止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土地属国有为由进行非农建设使用,严格国有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禁止在国有农用地进行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违反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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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承办单位:钦州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
电话:0777-2820033 0777-2860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