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规〔2015〕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2012年9月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的实施细则》(桂国土资发〔2012〕86号,以下简称“《细则》”)。自《意见》和《细则》印发后,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规定开展土地登记工作,有力推进了我区土地登记规范化工作。但在具体执行中,一些地方仍存在违规抵押登记、土地用途记录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土地登记资料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各类土地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并告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在接收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时,要严格对照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完备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土地登记资料,对土地登记资料不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明确宗地分割、合并和调整边界等变更登记程序
宗地的划分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的程序划定。宗地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宗地确需分割、合并和调整边界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调整宗地规划条件,凭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条件调整手续;涉及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行宗地变更登记。
三、依法规范土地抵押登记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土地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1.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
2.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以及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
3.属于军事设施用地、慈善机构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化用地、监教场所用地、使领馆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以及机关团体用地等用途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4. 属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未拆迁完毕的宗地;
6.依法被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四、规范公益性用地的变更登记
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文体、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性用地需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宗地规划条件,在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能进行公益性用地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五、规范土地用途的登记
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用地批准文件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二级地类名称填写。如依法批准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不对应的,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按照新归属地类办理登记,同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批准用途。
对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应按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各用途的详细比例,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明确各种用途所占宗地总面积的比例。已登记发证宗地在变更登记时需明确用途比例的,可根据登记档案中规划审批文件予以明确;登记档案中无规划审批文件的,可由权利人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出具规划条件,并按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进行登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的实施细则》(桂国土资发〔2012〕86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