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房地产产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
(一)合理调节建设用地供应规模。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水平,科学确定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保持建设用地供应相对均衡和稳定。
(二)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密切结合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推出适合当前市场需求的项目用地;在增加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的同时,适当增加商业、市场、旅游、休闲服务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项目用地供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三)实行“净地”出让。经营性用地在纳入收储时要提前开展征地搬迁和安置、清表,完成“净地”后方可出让。对已出让但因拆迁问题而未交付使用的土地,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严格拆迁责任制,加大拆迁工作力度,限期完成征拆工作,确保出让土地及时交付,按时开发投资建设。
二、强化土地监督,加快已出让土地开发进度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还要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也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按上述规定处置,但有合同约定的从其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五)停止供应土地给单位作为职工自住房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市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三、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投资开发销售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如选择本市施工企业承建的分期开发项目,其所欠劳保费、文明施工费可由企业提供与所欠预售楼栋劳保费、文明施工费总额相当的未销售、抵押、查封的房屋作缴费担保承诺申请,在房产交易系统上予以限制后,先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在下一次办理预售时或承诺期内(以最先达到为准)必须缴清上一次欠费。市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开发企业兑现欠费清缴工作,杜绝规费的流失。
(七)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税务部门根据税收政策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按调整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调整的幅度和执行时间以税务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实行按月(季)预缴(地税系统按月,国税系统按季)、年度汇算缴清。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税收清算制度,市住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税收的清收工作。
(八)加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对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房地产项目,政府将周边市政道路(含绿化)以及供(排)水、排污、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设施优先纳入城建计划,优先予以建设和完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项目周边市政道路,政府按合同约定分期偿还投资款,优先以代建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市政配套费用等作为偿还市政道路投资款。
(九)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对购买商品住房住户的子女,户口已转入的,按学区安排就读;户口未迁入的,按进城人员的相应情形统筹安排就读。
(十)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加快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放宽异地购房提取限制,允许家庭无房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1套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的住房。加快推进异地贷款业务,适时、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十一)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补偿安置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的比例。国开行贷款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提高货币安置的比例。鼓励被征收人选取货币安置方式,由政府代表棚户区改造居民,与具备合适房源的开发商洽谈进行团购,最大限度降低房价,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可直接用于购房,让群众得到实惠。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买商品房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给予应缴契税50%补助。
(十二)鼓励保障性住房“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模式。政府每年按照房地产市场情况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采用“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模式在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中收储一定数量的房源作为城镇保障性住房。
(十三)放宽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对主体正进行封顶或已封顶的项目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其抵押贷款用途不作限制,可予办理。
(十四)严格执行清理住房政策,禁止违反政策购置限价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房改部门严格把关,要以国家、自治区本次清房活动为契机,对已审批单位在建的限价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购人员资格进行重新复核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购买的人员,要立刻清退和整改。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的服务和管理
(十五)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协调机制,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排)水、排污、供气、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切实改善服务环境。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等职能部门要会同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约投资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投资快速增长,增加市场供应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六)创新审批服务机制。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为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开通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绿色通道。本着精简、规范、高效的原则,完善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前置条件,创建一流的审批服务制度。
(十七)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市场走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信息分析和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市场变化的能力。
(十八)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开展房地产开发综合检查,严厉查处闲置土地、擅自变更规划用途、超容积率、违规交易、故意延迟开发进度、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推进房产信息化进程。加大对房产信息系统的资金投入,大力推进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以信息化手段强化公众服务和行业监管,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交易信息发布制度,稳定市场预期。
五、加大对房地产的金融支持
(二十)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二十一)加大协调金融支持力度。市金融协调部门要主动与驻钦银行沟通,及时研究房地产金融政策,构建银企沟通合作平台,积极争取信贷支持。
(二十二)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六、大力开展城市宣传促销活动
(二十三)以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方式,建立房产超市,通过电视广告、网络媒体宣传、高速路与公共场所广告投放、土地拍卖会、城市推介会、房地产博览会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打出我市房地产品牌和知名度。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信息公开机制,适时公布住房建设土地供应、住房供求及房地产市场价格涨落等相关信息,解读有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对社会普遍关心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关系、居民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与供给等问题,加强舆论引导,统一思想认识,稳定市场信心,创造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有效期2年。本市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灵山县、浦北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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