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文 件 桂价费[2009]443号 ───────────────────────────── 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 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申请将北海钦州试点城市的矿业使用权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转为广西区正式收费的函》(桂国土资函〔2009〕978号)以及《关于申请将北海钦州试点城市的海域使用权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转为广西区正式收费的函》(桂国土资函〔2009〕977号)收悉。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矿业权、海域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可收取有形市场交易服务费。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二、有形市场交易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见附件2。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规定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具体实际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具体执行标准由委托交易双方根据委托交易服务的内容、服务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及服务成本、承受能力等,在不超过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交易,需要到城区以外的地方进行实地勘查,当日确无法返回的,其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用,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另行收取。 四、个别地方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机构,确因服务范围扩大,需增加收费项目,或因投入大、成本增高,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确有困难需要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五、对学校以及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职工住宅)、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实行优惠,其最高限价按不高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同档次最高标准的70%执行。 六、有形市场交易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有形市场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并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内容、具体收费金额等责、权、利相关事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下达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440号)、《关于钦州、北海市矿业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2008〕20号)以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服务 收费 通知 抄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09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收 费 项 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收费对象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 1、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50%,但在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 2、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一)矿业权、海域使用权 元 成交价在10万元以下部分 元 5% 成交价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部分 元 3.5% 成交价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3%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2%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1%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5%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元 0.3%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元 0.1% (二)土地使用权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3%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2%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1%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5%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元 0.3%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元 0.1% 二、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服务(含矿业权、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1、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50%,但在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 2、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2.5%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1.5%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1%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5%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元 0.3% 交易价1亿元以上部分 元 0.1% 三、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交易鉴证服务 1、由委托方自愿进场委托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服务; 2、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在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单方承担; 3、赠与、继承以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破产、兼并及出售等委托交易鉴证服务减半收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一)矿业权、海域使用权 成交价10万元以下部分 4% 成交价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 1% 成交价20万元—50万元以下部分 0.8% 成交价5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6% 成交价100万元—2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4% 成交价2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2% 成交价500万元以上部分 元 0.1% (二)土地使用权 成交价5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8% 成交价5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6% 成交价100万元—2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4% 成交价2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2% 成交价500万元以上部分 元 0.1% 四、咨询服务 书面咨询 元/份 双方协议 单位或个人 五、交易程序指南和项目登记服务 元/套 50 单位或个人自愿购买 六、场地租赁费 元/室.天 协商确定 评估机构、房屋交易机构等中介机构 附件2: 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土地有形市场交易服务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 1、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协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出让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写印刷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2、在相关媒体及当地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发布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组织推介会,带意向人实地勘查,推介出让地块。 3、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按照出让公告的时间、地点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并聘请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 4、确定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当地或自治区级报纸、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布出让结果。 5、协助受让人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协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受让人交付土地。 6、负责向受让人催缴土地出让价款,在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协助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服务 1、查验交易申请人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理交易申请。 2、现场踏勘,制作地籍调查表,提出初审意见,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核准。 3、与交易申请人签订委托交易合同,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组织现场勘察,解答疑问。 4、受理竞买申请,审核竞买资格,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和挂牌会。 5、确定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土地转让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公布交易结果。 6、办理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成交价款交割手续,并协助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鉴证交易服务 1、提供交易政策法规咨询及交易合同文本,组织交易洽谈,成交确认。 2、受理交易申请,进行交易合同鉴证。 3、进行地籍调查,制作地籍调查表,提出交易初审意见,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核准。 4、通知交易双方按规定交纳土地转让有关税费,整理土地登记材料,填写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报同级土地登记机构审核。 5、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成交价款交割手续。 (四)咨询服务(书面咨询) (1)提供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信息资料。 (2)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政策法规咨询、疑难解答等服务。 (3)提供土地市场分析报告和市场行情资料。 (五)交易程序指南和项目登记服务 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所需的申请表格、交易合同,交易须知,办理程序指南等。 (六)场地租赁服务 为进场服务的评估机构、房屋交易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现场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内设空调、电脑、桌椅等相关办公设备,面积10—20平方米。 二、矿业权、海域使用权有形市场交易服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交易程序指南,组织交易洽谈。 (二)发布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 (三)核实拟交易的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编写印刷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转让)文件;协助国土资源(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向竞买人提供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的背景资料。 (四)组织竞买人对拟交易的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进行现场踏勘。对矿区范围(勘查区块)或用海范围进行核实。 (五)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提供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市场分析报告和市场行情资料。 (六)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服务,对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七)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协助办理矿业权或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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