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网上交易必须同意以下规则

钦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
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接入互联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申请人进入网上交易系统报名、投标或报价,在截止时间根据投标或报价结果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网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下属的交易服务机构承办。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等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投标、竞买申请人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必须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六条 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出让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数字证书(USBkey)完成网上注册,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交纳履约保证金,获得投标、竞买资格;
(三)投标人、竞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网上投标、报价;
(四)根据网上评标结果,网上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送《中标确认书》;根据网上报价结果或网上限时竞价结果,网上交易系统向竞得人发送《成交确认书》;
(五)中标人、竞得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资料原件,经审核,符合投标、竞买资格的,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书面《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网上出让公告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本地报刊等媒体以及市、县自然资源局网站、国土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网站、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公开发布。出让宗地(个矿)的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上同步发布。
第八条 网上招标出让矿业权应在交易开始日前30日发布公告,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应当至少在交易开始日前20日发布。
第九条 网上出让公告期间,因特殊情况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个矿)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个矿)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交易开始时间少于原公告时间的,网上出让活动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网上浏览、下载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及出让宗地(个矿)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章 投标(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投标、竞买申请人必须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才能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活动。
投标、竞买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确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办数字证书。
投标、竞买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如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在提交投标、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个矿)相关信息资料。如对出让相关文件内容、宗地(个矿)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报名截止时间1天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
投标、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文件及宗地(个矿)现状无异议。
第十三条 投标、竞买申请人按出让须知的要求准备好符合投标、竞买资格条件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及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联合投标、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申请投标、竞买多宗地(个矿),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四条 投标、竞买申请人应按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按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以到帐为准)。
竞买保证金以宗地(个矿)为单位逐宗交纳;同时投标、竞买多宗地(个矿)的,须分别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投标、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提交申请、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符合条件的,网上交易系统赋予其投标、竞买资格。逾期网上交易系统将不赋予其投标、竞买资格。中标人、竞得人的投标、竞买资格最终以出让成交后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投标、竞买申请以外的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四章 网上招标

第十七条 参与投标1宗地(个矿)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投标人少于3人的,网上招标出让终止。
第十八条 投标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标书。标书一经提交,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在监察人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评标小组根据评分标准,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分,系统对评分结果汇总计算确定名次,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的,不成立评标小组,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网上拍卖

第二十条 参与拍卖1宗矿业权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竞买人少于3人的,网上矿业权拍卖出让终止。网上土地拍卖出让不受竞买人人数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规定拍卖开始时间进行网上限时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叫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为:网上交易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的任一时刻产生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产生该报价的时刻起重新开始5分钟倒计时。5分钟倒计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则停止接受报价,并确定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最高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网上挂牌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挂牌期间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只有1个竞买人参加竞买的,挂牌期限届满,不进行网上限时竞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内无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出让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2个或2个以上竞买人参加竞买的,挂牌期限届满,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限时竞价确定最终的竞得人。网上限时竞价程序详见本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加上一个增价幅度后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 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截止前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最高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七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九条 网上交易系统向中标人或竞得人发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参与网上投标、竞买的申请书、所需的申请文件资料原件。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符合投标、竞买资格条件的,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书面《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根据《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本地报刊等媒体以及市、县自然资源局网站、国土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网站、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应当在签订《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缴清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 未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在网上出让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八章 其他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三)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交易服务机构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恢复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
第三十六条 为防止网上交易系统因网络延迟不能及时接受数据及信息,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报名申请、投标、报价、竞价。  

 

第九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公安部门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监管,并将网上交易系统作为重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市、县监察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监督,并指派专人担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察人员。
第三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制度,确定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网管人员)。网管人员根据自己责权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管理、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期间,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进行操作的,必须有监察人员在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十条  网上出让宗地(个矿)设有出让底价的,应于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前30分钟或拍卖开始前30分钟由网管人员在监察人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限时竞价阶段,监察人员、公证人员、网管人员应同时到场,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保存投标人、竞买人在网上出让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其参加网上出让活动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  知晓投标、竞买申请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投标、竞买申请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在网上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投标人、竞买人承担。联合投标、竞买的,联合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人、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投标人、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交易服务机构因素,导致投标人、竞买人不能及时进行登录、下载、申请、缴纳保证金、投标、报价、竞价等,国土资源部门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投标人、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系统配置等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投标、报价、竞价的,后果由投标人、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中标人、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三)出让成交后,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不符合投标、竞买资格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中标人、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逾期或拒绝签订《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
(二)不能在规定的时间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
国土资源部门再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该宗土地(个矿)的成交价格低于原成交价的,原中标人、竞得人须补足差额。
第四十八条  对具有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部门有权禁止其及其控股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个矿)的投标、竞买。
第四十九条  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投标、竞买申请人及网上交易系统有关保密信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钦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3月20日